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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國人約瑟夫(化名)喝完酒欲打車回家,見一輛出租車內(nèi)沒人,便擅自啟動該車并無證駕車駛離。法院認定約瑟夫構(gòu)成危險駕駛罪,判處拘役兩個月,并處罰金2000元。
2012年8月10日凌晨5時許,法國人約瑟夫在上海市岳陽路某酒吧飲酒后,欲乘坐停在酒吧門口的出租車離開。當時,出租車駕駛員沈某不在車內(nèi),且下車時未將車鑰匙撥出。約瑟夫便坐到駕駛座上,擅自啟動該車并無證駕車駛離現(xiàn)場。
沈某見狀,當即乘坐另一輛出租車追趕攔截,并撥打110報警。其間,約瑟夫駕車與攔截的車輛發(fā)生碰擦,造成物損約3000元。
執(zhí)法民警將約瑟夫帶至醫(yī)院抽取血樣,經(jīng)檢驗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達到2.32mg/ml,遠超醉酒標準0.8mg/ml。
2012年11月,公訴機關(guān)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。被告人約瑟夫?qū)ζ鹪V指控其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與罪名不持異議,表示悔罪,且在事發(fā)后積極賠償損失。
上海市一中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約瑟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,其行為已觸犯《刑法》規(guī)定,構(gòu)成危險駕駛罪,依法應(yīng)處拘役并處罰金。鑒于其到案后能認罪、悔罪并積極賠償損失,法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。一審判決被告人約瑟夫犯危險駕駛罪,判處拘役兩個月,并處罰金2000元。
被告人約瑟夫不服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上海高院二審維持原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