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量刑
公訴人建議數(shù)罪并罰
嘆惋老民警晚節(jié)不保
公訴人認為,鄧建聰與陳朝暉在主觀上一開始就沒有打算依照法定的程序,依法辦理案件。鄧在陳向其匯報通過“釣魚執(zhí)法”辦套現(xiàn)案來獲取利益的時候,明確表態(tài)“可以去搞”,可見其主觀上對陳的行為是有授意的。陳利用李提供的線索,查獲吳良彩等人后,不僅利用“釣魚執(zhí)法”的方式辦案,而且之后也并未按規(guī)定錄入信息、按程序辦理案件,而是收錢放人。這些行為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。
公訴人稱,鄧、陳二人均為國家工作人員,李則利用二人身份職務共同實施犯罪,共同索取他人財物10萬元以上。因此,建議數(shù)罪并罰,判處鄧建聰和陳朝暉有期徒刑11年,判處李其偉有期徒刑5年6個月。
對此,李其偉的辯護人以“李其偉不符合濫用職權(quán)罪的主體,且不明知這個錢財是違法的”為由,要求對李其偉無罪釋放。公訴人反駁稱,之所以認定共同犯罪,是因為李其偉以陳朝暉“線人”的方式,參與辦案以及要求罰款放人,是參與了具體實施的,所以跟產(chǎn)生的后果有必然聯(lián)系。而且他知道正常辦案無法得到這么高的“線人”費,所以根本不存在他不知情的情況。
公訴人在庭上表示,鄧、陳二人從警超過20年,其中鄧從警近29年,兩人多次獲得嘉獎,其中鄧獲得過8次嘉獎和3次立功,但今天卻坐在了被告席,令人惋惜。
案件背后
在庭審中,鄧建聰曾表示,在聽陳朝暉說可以通過線人提供的線索辦理非法套現(xiàn)案件時,他認為這樣績效分會很高,即使構(gòu)不成立案也可以給派出所創(chuàng)收,就同意了。那么,鄧建聰所說的績效分是什么?
一位知情人士告訴記者,派出所每年都有績效任務,即每年要逮捕一定數(shù)量的人員。然而基層派出所警力有限,為了完成績效任務,不得不借助一些“線人”之力辦案。一些“線人”憑著手頭的線索向派出所開出高價,甚至號稱“哪個派出所開的價高就給誰”,以派出所每年的辦案經(jīng)費而言,根本難以承擔。于是,各個派出所就想方設法地去“化緣”創(chuàng)收,而辦理套現(xiàn)案件索要的部分罰款,也成了“養(yǎng)”其他案件的經(jīng)費。
然而,除了被績效所逼之外,該知情人認為,個人的貪念也是一個極大的因素,“人一旦有了貪念,就會想要更多,一開始或許是為所里創(chuàng)收,可當誘惑越來越大時,就難說了?!?/p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