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|
||||||||
京華時報訊(記者裴曉蘭)因唱歌先結賬的問題與歌廳服務員發(fā)生沖突,焦某拎兩把刀返回歌廳將一名服務員砍成輕傷。記者昨天獲悉,西城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焦某有期徒刑1年4個月,賠償傷者9.8萬余元。
2014年1月11日下午,45歲的焦某和兩名親戚一起到西城區(qū)一家歌廳唱歌。當時,男服務員劉某將他們帶到包房后讓先結賬,但焦某等人不愿意。劉某說,焦某當時罵他,一拳將他嘴唇打破,還用煙灰缸砸他。他要報警,和焦某同行的女子就趕緊勸,說焦某喝多了,賠了他1800元后離開。
約一個半小時后,焦某手持兩把刀返回歌廳,將劉某雙手砍傷,致劉某左屈腕、屈指肌腱、掌長肌腱斷裂;右橈動脈斷裂、右手背拇長伸肌腱斷裂等傷情,經法醫(yī)鑒定屬輕傷二級。劉某的同事用滅火器將焦某砸倒,劉某等人才趁機跑出門。焦某于同年1月15日到派出所投案。案發(fā)后,焦某的親屬向劉某支付醫(yī)療費等共計1.3萬余元。
法院認為,焦某構成故意傷害罪,鑒于其有自首情節(jié),能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,可對其從輕處罰。